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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检察院选任第一届听证员库成员公告

为深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发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矛盾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选任范围及人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听证员库成员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具有刑事和民行专业法律背景的人员;企业公司人员、街道社区村(居)人员、会计师、经济师、建筑师、心理咨询师、医学专家、中小学教师等。拟选任听证员30名。

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听证工作安排。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库:

1.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金融、教育等专业人士;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4.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听证员职责

(一)被选任的听证员受邀参加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二)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会场纪律,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履职保障

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听证员任职期限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对听证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

选任方式

(一)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二)单位推荐。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文化素养较好、法律认识较强、专业水平较高的个人予以推荐。

(三)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本院报名。

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2023年8月16日至21日)

在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库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2023年8月16日至22日)

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名时提交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征集听证员库成员申报表》1份(见附件,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的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需加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公章。报名者对提交的学历、户籍、报名表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须与原始有效证件相一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三)初审和考察(2023年8月23日至8月24日)

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四)确定和公示

经本院党组会议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五)正式任命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任人员正式纳入听证员库,在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库成员选任结果,由闽清县人民检察院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

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公告发布后,请在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链接下载报名表,并于2023年8月22日前将报名相关材料邮寄闽清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案件管理中心或直接到闽清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闽清县梅城镇溪口商贸街195号)报名。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征集

听证员库成员申请表

联系人:姚仁荃,联系电话:0591-62069005、15280131211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16日

编辑 | 林文婷

闽清检察

原标题:《闽清县人民检察院选任第一届听证员库成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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